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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734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林怡靜  
債  務  人  陳欣吟  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
     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   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
     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部分,
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逾六
      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
    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一個月為一期)。
 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玖拾捌元,及
      其中⑴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     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
      利息,⑵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      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八計算
      之利息。
 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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