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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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2707號
債 權 人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秀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荃耀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柯「荃」耀之姓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
狀更正;並提出債務人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提出違約金2517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
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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