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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697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鍾承睿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陸佰玖拾肆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鍾承睿於民國114年03月0
    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    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    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    114年10月2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2747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
    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
   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
    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
    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
    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
   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
    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
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   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
    至感德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269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鍾承睿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3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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