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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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46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郭華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,及本
金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2年7
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
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
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
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
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
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1月9日止,帳款
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58,727元,及其中本金57,208元未按
期繳付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9日止,帳款尚餘58,727
元,及其中本金57,208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
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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