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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37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黃曼甄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柒仟壹佰肆拾貳
 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黃曼甄於民國112年05
   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,0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30
    日起至民國122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    百分之10.5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   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    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 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累計1,626,158元
    正未給付,其中1,595,207元為本金;30,951元為利息;0元
   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   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
    黃曼甄於民國112年06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890,000元,約定
    自民國112年06月06日起至民國122年08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
   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
   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
   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
    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
   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
    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
    累計718,595元正未給付,其中706,709元為本金;11,886元
    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   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    。(三)債務人黃曼甄於民國109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90
   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122年08月30日
   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44採機動利率計
   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 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    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   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    4年11月20日止累計82,212元正未給付,其中80,811元為本
    金;1,40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
    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黃曼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
    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
   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2日止累計60,
    177元正未給付,其中58,902元為消費款;1,275元為循環利
    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   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
    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
    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237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黃曼甄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5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06709元 黃曼甄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0811元 黃曼甄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44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58902元 黃曼甄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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