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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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219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高淑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高淑珠於民國92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92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08年06月29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
月19日止累計3,087元正未給付,其中2,901元為本金;85元
為利息;1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息。
(二)債務人高淑珠於民國92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92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108年06月23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00採固定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1月19日止累計1,836元正未給付,其中1,665元為本金;72
元為利息;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
(三)債務人高淑珠於民國95年0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7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95年02月10日起至民國108年06月23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固定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1月19日止累計51,189元正未給付,其中48,509元為本金;2
,381元為利息;2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
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219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01元 高淑珠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65元 高淑珠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8509元 高淑珠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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