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840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林永盛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肆拾壹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林永盛於民國112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7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1月17日止累計72,870元正未給付,其中70,426元為本金
    ;1,74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債務人林永盛於民國113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4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1月17日止累計78,975元正未給付,其中76,434元為本金
    ;1,841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    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三)債務人林永盛於民國113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11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1月17日止累計93,450元正未給付,其中90,600元為本金
    ;2,450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
    所示之利息。
    (四)債務人林永盛於民國113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6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11月17日止累計87,051元正未給付,其中83,461元為本金
    ;2,79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
    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五)債務人林永盛於民國112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8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    1月17日止累計65,695元正未給付,其中63,948元為本金;9
    54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
    之利息。
    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1840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426元 林永盛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6434元 林永盛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0600元 林永盛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3461元 林永盛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63948元 林永盛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72%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