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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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84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永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肆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永盛於民國112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7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1月17日止累計72,870元正未給付,其中70,426元為本金
;1,74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林永盛於民國113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1月17日止累計78,975元正未給付,其中76,434元為本金
;1,841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林永盛於民國113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11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1月17日止累計93,450元正未給付,其中90,600元為本金
;2,450元為利息;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
所示之利息。
(四)債務人林永盛於民國113年07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11月17日止累計87,051元正未給付,其中83,461元為本金
;2,79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
所示之利息。
(五)債務人林永盛於民國112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
1月17日止累計65,695元正未給付,其中63,948元為本金;9
54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
之利息。
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1840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426元 林永盛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6434元 林永盛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0600元 林永盛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3461元 林永盛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63948元 林永盛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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