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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834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洪炳龍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洪炳龍於民國92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
    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   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2年08
    月05日起至民國96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    率百分之15.00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    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    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   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累計156,729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10,979元為本金;145,750元為利息;0元為依
 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二)債務人洪炳龍於民國94年0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70,00
    0元,約定自民國94年02月04日起至民國99年02月04日止按
   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99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
    月17日止累計450,399元正未給付,其中45,934元為本金;3
    60,641元為利息;43,8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。
    (三)債務人洪炳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    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7日止累計136,837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8,845元為消費款;127,992元為循環利息;0元
   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   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  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現金卡申請書、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
    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1834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979元   洪炳龍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5934元   洪炳龍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99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8845元   洪炳龍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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