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638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吳成法  
債  務  人  洪秋美  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
      參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
      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②新臺幣伍拾萬伍仟貳佰零陸
     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③新臺幣壹拾參萬陸
      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皆至清償
   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①二點五一五②二點五一五③二點四
      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①②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③
     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     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
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,及
      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
     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 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