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55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姚惠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參拾玖元,及本
金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3年6
月23日、100年1月18日、105年9月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
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
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
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
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查債務人至民
國114年11月9日止,帳款尚餘47,939元,及其中本金47,238
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