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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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3146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世龍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世龍發支付命令,經查,本件
債務人方世龍於民國114年9月11日為遷出國外登記,有戶籍
謄本在卷可稽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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