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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055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林勝鎧即林資凱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貳拾陸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70,000元,約
      定自民國105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7日止按月清
     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     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     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
      國114年11月10日止累計130,526元正未給付,其中125,11
      1元為本金;5,32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  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      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     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      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 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105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5111元 林勝鎧即林資凱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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