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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011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許守原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壹佰伍拾陸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許守原於民國111年10
    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5日
    起至民國118年10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
    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   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 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   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30日止累計280,156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277,639元為本金;2,42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
   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    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    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    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011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7639元 許守原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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