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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998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許平    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裕企業有限公司、李玲玲、蔡宥鋐發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   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
    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
    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富裕企業有限公司、李玲玲、蔡宥鋐聲
    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富裕企業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南市○○
    區○○路00巷00號1樓,另債務人李玲玲設籍於南投縣竹山鎮
    、蔡宥鋐設籍於屏東縣琉球鄉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
   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,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資料
   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。皆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
    0條規定,本院對其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
   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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