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85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尤瑀安即尤佳琳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零玖元,及本金
    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
   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9
    月9日、112年1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
    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
    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   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
    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
    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查債務人至民
    國114年10月27日止,帳款尚餘96,209元,及其中本金92,65
    6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
   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
    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
    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
    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    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