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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849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伊玲 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
   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
    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45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
    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
   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
    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
    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,626
   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
    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8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
    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    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
    款90,60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緣債務人與債權
    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84%計算,債務人
   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    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    債權人借款93,63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茲債權
    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
    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984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26元 林伊玲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45% 002 新臺幣90601元 林伊玲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83% 003 新臺幣93634元 林伊玲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84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26元 林伊玲 暨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90601元 林伊玲 暨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3 新臺幣93634元 林伊玲 暨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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