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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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965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秀枝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「自民國97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」,按年息百
分之「十五點八八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
更正之。(債務人係申辦現金卡,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
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
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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