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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956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許愷庭即許惠卿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許愷庭即許惠卿於民國97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
    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   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
    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
    息464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135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
   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
   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
   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    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   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   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
   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
    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
    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
    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
    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
    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
    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
    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   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
    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956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418元 許愷庭即許惠卿 自民國114年0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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