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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8937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杏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 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。又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
    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林美杏已於民國89年3月30日為遷出國外
    登記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顯屬須向國外
    送達之情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
    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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