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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858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蔡苓蓁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
    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
   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
 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
    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0月16
  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83%計算
  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     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    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
      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      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,4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      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
     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
      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
      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   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     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      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  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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