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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857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李元仁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李元仁於民國(以下同)
    110年9月1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
    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   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
    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
    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
   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
    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
   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
    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證一信用
    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
    以下同)114,235元,及其中本金111,418元未按期繳付。 
    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,帳款尚餘114,235元及其
    中本金111,41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
    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
  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
    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857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18元 李元仁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33110元 李元仁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% 003 新臺幣67690元 李元仁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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