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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847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振發  


一、債務人林振發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肆拾
    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
    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
   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
    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
   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債權人經
   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「㈠台端聲
    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統雲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
    4年06月02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31819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
    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
    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
   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
   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
   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,未選任
    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
    人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
    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大統雲農生
   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
    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 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    幣1000元。     
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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