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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773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惠玉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,及其
   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
   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
 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7年7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   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信用卡約
    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
    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
   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
    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
    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㈡、查債
    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11日止,帳款尚餘22,753元,及其中本
    金21,175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
    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
 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  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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