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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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765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謝如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謝如婕於民國113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9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02日止累計539,9
84元正未給付,其中533,013元為本金;6,971元為利息
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2765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33013元 謝如婕 自民國114年10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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