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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755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施均孟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,
 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相對人施均孟於民國111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
      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      暨自民國113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9日
      止未受償之利息1346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
     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
      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
     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
      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      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     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
      之借款利息。
    ㈡緣相對人施均孟於民國103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      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  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
     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      利息8863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
     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
      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
     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
      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      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
      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
      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
      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
     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
      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
      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
      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
      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
      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
     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
      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755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497元 施均孟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680% 002 新臺幣90858元 施均孟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0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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