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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6775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吳國棟  
債  務  人  王宇蓁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,及其
    中㈠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
  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三計算之利息,㈡
    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,㈢新臺
    幣壹萬零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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