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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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76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翊醇即陳妍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為何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(
聲請狀之記載與狀末記載及印文不符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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