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1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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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183號
聲 請 人
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周柏成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
別代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林助信律師(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之3)為本院114年度
司促字第26183號債務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
。
理 由
一、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
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
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(民事訴訟法第51條、臺灣
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
討結果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
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茲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李政憲
業已死亡,且為唯一股東兼董事,致該公司現無他人代表為
非訟法律行為,恐因久延而受損害,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
債權債務關係仍有處理必要,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
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政憲
業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死亡,且其當時為相對人之唯一股
東兼董事,相對人迄今尚未補選董事,並辦理變更登記,再
經臺北市商業處以114年9月25日北市商二字第11430167900
號函命令解散等節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,堪認現無代表人得為相對人為非訟行
為,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,於法相符,應
予准許。次查,本院審酌林助信律師既係相對人之原法定代
理人李政憲之遺產管理人,就相對人之股份即遺產,應有相
當程度之瞭解,又林助信律師現為執業律師,自應具備相當
專業智識及職業倫理,足以維護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
公司法律上權益,且其就清償借款事件與兩造客觀上亦無利
害衝突之虞,是由其擔任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非訟事
件特別代理人,當不致損害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利益,
且復表明有擔任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
之意願,有林助信律師114年10月3日民事陳明狀附卷足憑,
堪認選任林助信律師為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特
別代理人,應屬適當,爰依法選任之,並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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