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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183號
聲  請  人
即債 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周柏成  
相  對  人
即債 務 人  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


特別代理人  林助信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
別代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選任林助信律師(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之3)為本院114年度
司促字第26183號債務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
。
  理  由
一、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
   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
    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(民事訴訟法第51條、臺灣
   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
    討結果參照)。  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
    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茲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李政憲
    業已死亡,且為唯一股東兼董事,致該公司現無他人代表為
    非訟法律行為,恐因久延而受損害,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
    債權債務關係仍有處理必要,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
    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政憲
    業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死亡,且其當時為相對人之唯一股
    東兼董事,相對人迄今尚未補選董事,並辦理變更登記,再
    經臺北市商業處以114年9月25日北市商二字第11430167900
    號函命令解散等節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    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,堪認現無代表人得為相對人為非訟行
    為,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,於法相符,應
    予准許。次查,本院審酌林助信律師既係相對人之原法定代
    理人李政憲之遺產管理人,就相對人之股份即遺產,應有相
    當程度之瞭解,又林助信律師現為執業律師,自應具備相當
    專業智識及職業倫理,足以維護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
    公司法律上權益,且其就清償借款事件與兩造客觀上亦無利
    害衝突之虞,是由其擔任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非訟事
    件特別代理人,當不致損害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利益,
    且復表明有擔任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
    之意願,有林助信律師114年10月3日民事陳明狀附卷足憑,
    堪認選任林助信律師為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特
    別代理人,應屬適當,爰依法選任之,並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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