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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846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債  務  人  范芳維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
 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相對人范芳維於民國114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    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7日止未受償
    之利息52610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
   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
   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    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   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   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
    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  ㈡緣相對人范芳維於民國99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    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    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月起各
   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07
   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1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    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   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    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    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    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
    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
    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
    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
    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
    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
    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
    份100元。
 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釋
    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5846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6238元 范芳維 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780% 002 新臺幣101901元 范芳維 自民國114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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