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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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55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柏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壹佰陸拾柒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債務人陳柏廷於民國113年08月30
日向債權人借款1,2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起
至民國120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累計1,217,738元正未
給付,其中1,185,639元為本金;32,099元為利息;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陳柏廷
於民國113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
113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止累計2
77,429元正未給付,其中270,028元為本金;6,701元為利息
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2555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柏廷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0028元 陳柏廷 自民國114年09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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