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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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9359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莊凱婷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妍佑即劉育成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所列債務人劉妍佑即劉育成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,並
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793號准予備查在案,請陳報劉
育成合法之繼承人或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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