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0-09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9
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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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9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3萬3,767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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