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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0-09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9 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99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恩平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3萬3,767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許仁純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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