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23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23
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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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242號
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
訴訟代理人 鄧文瑄
張思涵律師
被 告 沈凱欣
代 理 人 莊函諺律師
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聲請勞動調解,
經勞動調解委員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不
成立,原告受告知調解不成立後,已於10日不變期間內聲請
續行訴訟程序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、第5項規定,
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,已經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原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,並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調解聲
請費1,500元及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1,200元(計算式:13,200-1,500元-500元=11,200
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11,200元,逾期未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江沛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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