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競業禁止補償金(2025-09-16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6
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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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241號
原 告 石卜介
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競業禁止
補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
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6萬9,948元(均為競業禁
止補償金),應徵收裁判費8,910元,扣除已繳之1,000元,
應補繳7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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