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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競業禁止補償金(2025-09-16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6 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241號
原      告  石卜介  
訴訟代理人  陳伯彥律師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    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    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    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民事訴
 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競業禁止
    補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
   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6萬9,948元(均為競業禁
    止補償金),應徵收裁判費8,910元,扣除已繳之1,000元,
    應補繳7,9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   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
    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陳佳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麗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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