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(2025-10-31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31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809號
聲 請 人 王永謙
相 對 人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
一、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
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
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
執行法之規定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勞
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,
惟未據其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8萬9,10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
聲請費1,000元。另有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
證明書部分,則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核屬非
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
段規定,免徵聲請費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檢送聲請勞動調解狀繕本送相對人,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,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,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聲請
人。
四、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
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