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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(2025-11-11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1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796號
原      告  鄧小貞  
被      告 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王仁棋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
費,本院裁定如下:     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,並補繳聲請費新
臺幣3,000元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動事件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、第4款、
   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
    者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;前項事件當事
   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,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
    有明文。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
    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聲請勞動調解
    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。勞動事
    件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
    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調解
    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
    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
    項亦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
    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
   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
   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
    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因定
    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
    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過5年者
    ,以5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
    之2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而請求確認
    僱傭關係存在、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,雖為不同訴訟
    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
    範圍,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
   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聲請勞動調解
    ,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,勞動事件法
    第18條第3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。所謂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
    實,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、具體之原因事實、為調解標的之
   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。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
    16條第1項所列情形,視為聲請調解,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
    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。復本件聲請勞動調解不合法,爰
    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   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;如逾期未補繳、補正,即駁回
    原告之訴:
 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7項記載:「附帶請求:倘本院認定原
    告與被告間雇傭關係仍存續,請求判決命被告:⒈補繳自民
    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日止,原告每月工資6%之
    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,並依法繳入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
    戶。⒉補繳同期間被告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
    險費,並辦理原告之保險續保及相關補繳手續。」未具體載
   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亦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,原告應
    以書狀補正。(例如: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○○○元。」
    、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○○○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
   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。」)。
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原告應依前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
    金額或價額,依上述規定自行計算並繳納聲請費。
 ㈢如原告無法確定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則本件依
    民事起訴狀記載,暫先核定原告先位聲明部分:
 ⒈訴之聲明第1項、第2項分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、按月給
    付工資之總額新臺幣(下同)2,519,346元及自民國109年12
    月25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,其訴訟目的一致,訴訟標的之價
    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。本件原告為民國71年出生,
    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,可
    工作之年齡超過5年,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,其請求確
    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,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
    益,亦即以其5年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。原告
    主張其每月薪資為43,437元,則按其5年之薪資,核定聲明
    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,606,220元(計算式:43,437*12*
    5=2,606,220),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,其中利息部分
 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核算至原告起訴之前
    一日即114年10月26日,以週年利率5%計算,計為609,475元
    (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,核定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
    額為3,128,821元(計算式:2,519,346+609,475=3,128,821
    )。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,依前開規定擇其中價額較高定
    之,應核定為3,128,821元。
 ⒉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66,603元(含積欠工資43,437元
    、特休未休工資23,166元,計算式:43,437+23,166=66,603
    ),及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    之利息,其中利息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
    ,核算至原告起訴之前一日即114年10月26日,以週年利率5
    %計算,計為16,112元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82,715元
    (計算式:66603+16112=82,715)。
 ⒊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精神慰撫金,訴訟標的金額為500,000元
    。
 ⒋原告訴之聲明第7項請求如前所示,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
   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
   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/10定之,是原告本項請求
    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,650,000元。
 ⒌準此,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暫先核定為5,361,536元(
    計算式:3,128,821+82,715+500,000+1,650,000=5,361,536
    )。
 ㈣原告備位訴之聲明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195,466元(含資遣
    費152,029元、預告工資43,437元,計算式:152,029+43437
    =195,466)。
 ㈤茲比較原告先位、備位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後,揆諸首揭說
    明,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是本件訴
   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361,53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
    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3,000元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
 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四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,均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,乃
    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(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
    委員之意見),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之
    合法要件後,即進行調解程序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 王詩銘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曾靖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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