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(2025-10-29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9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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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548號
原 告 藍于絜
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諸利福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996元(
含加班費74,621元、特休未休工資10,000元及資遣費16,375
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
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
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087元(
計算式:1,630元×2/3=1,08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
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3元(計算式:1,630元-1,087元=5
4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顏淑惠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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