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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(2025-09-03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3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明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364號
原      告  陳峻豪  
訴訟代理人  林吟蘋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     告  明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國楨  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    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    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法之規
    定;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
    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
    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
   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
   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
    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因定
    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
    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過5年者
    ,以5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
    之2第1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而請求確認
    僱傭關係存在、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,雖為不同訴訟
    標的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
    範圍,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(最高法
   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    繳納裁判費。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依序請求確認僱傭
    關係存在、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,其訴訟目的一致,
    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。本件原告為69
    年出生,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
    65歲,可工作之年齡超過5年,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,
    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,應以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
    之客觀利益,亦即以其5年之薪資收入及其請求提繳之退休
    金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。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(
    下同)58,164元、被告應提繳之退休金為3,648元,則按其5
    年之薪資及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,核定聲明1之訴訟標的價
    額為3,708,720元〔計算式:(58,164元+3,648元)×12個月×
    5年=3,708,720元〕。另聲明第4項、第5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
    197,248元及提繳105,511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
   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應與前開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是本件
  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,011,479元(計算式:3,708,720元+1
    97,248元+105,511元=4,011,479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    48,534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
    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
   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暫
   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2,356元(計算式:48,534元×2/3=3
    2,356元)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178元(計算式:4
    8,534元-32,356元=16,178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   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    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    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顏淑惠
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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