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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4-17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7 案號:勞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簡字第94號
上  訴  人 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恩平
被  上訴人  詹竣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
幣(下同)249,90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175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 官  陳宥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芮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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