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扣押薪資(2025-11-21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1
案號:勞小專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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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19號
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相 對 人 陳季微即奇沛商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
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就訴外人王俊翔(即債務人)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
主張。惟查,被告住所地為南投縣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結果在卷可憑,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管轄,原告誤向本院起訴,尚有未合,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
移送至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邱芮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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