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定暫時狀態處分(2026-01-15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勞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全字第29號
聲 請 人 鄧小貞
相 對 人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
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,徵收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(本院114年度勞專調
字第173號),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,未繳裁判費,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繳納聲
請費3,000元,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
證書在卷可稽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,其聲請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曾靖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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