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假處分(2025-09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9 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字第59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周柏成  
相  對  人  查文正  
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523萬1250元或等值之99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政府
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,不得為
移轉、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
    請假處分;假處分,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,有日後不能
    強制執行,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53
    2條定有明文。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
    因釋明之;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
    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
    ,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人來德富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來德富公
    司)於民國111年5月17日邀同第三人查沛君為連帶保證人向
    聲請人申辦授信業務,申請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20
    0萬元,前述借款因未依原契約條件清償,經聲請人依消費
    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訴請來德富公司及查沛君連帶清
    償借款,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240號判
    決勝訴確定(下稱系爭債務)。本件貸款於111年5月5日客
    層初評報告,查沛君於借款時名下尚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
    下稱系爭不動產),而該借款於113年5月開始遲繳,113年8
    月26日最後一次繳款後,即未再繳款,查沛君於113年5月7
    日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查文正,並於113年5月22日辦理所
    有權移轉登記,經調閱其所得及財產資料,名下已無其他財
    產可清償負擔,前述贈與行為,顯然係為避免財產受強制執
    行,有脫產逃避債務之故意,已害及聲請人之債權,聲請人
    已對查沛君及相對人起訴請求撤銷上開贈與行為,並請求相
    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,惟如不及予以假處分
    ,系爭不動產可能遭設定抵押或再度移轉所有權,有日後不
    能強制執行,或甚難執行之餘,為保全嗣後之強制執行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假處分,如認釋明仍
    有所不足,並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爰聲請裁定禁止
    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、設定負擔及其他處分行為等語
    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    113年度訴字第2240號判決、確定證明書、來德富公司之113
    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查
    沛君之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
   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中國信託銀行徵信報告、系爭不動產第
    一類登記謄本、異動索引等件為證,堪認聲請人就其請求之
    原因已為相當釋明。又查沛君明知其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
    人,有連帶清償責任,卻將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相
    對人,倘相對人於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
    ,提起撤銷贈與行為,並請求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以
    回復原狀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,將系爭不動產處分或設定
    負擔,將使聲請人日後即使取得本案勝訴判決,仍有不能強
    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,應認聲請人就避免本案標的物
    現狀變更之假處分原因亦有所釋明,雖其釋明尚有未足,然
    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,本院自得命其供相當
    擔保後准許之。
四、次按,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,該項擔保
    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(民事訴訟法第533
    條準用第526條第2項、第531條參照),其數額應依標的物
    受假處分後,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
    ,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,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
    (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參照),至其擔保金額
    究竟如何始為相當,則屬法院職權裁量之行使(最高法院96
    年度台抗字第9號裁定參照)。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請求係禁
    止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、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
    為,則相對人所受之損失係暫時無法就系爭不動產為買賣等
    處分行為而取得價金,即其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失。本院參酌
    與系爭不動產相鄰之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房地(交易總面積
    185.57平方公尺),於113年4月4日實價登錄交易總價為232
    5萬元,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可參,
    堪為評估系爭不動產交易價值之參考,故系爭不動產之目前
    市場交易價額約為2325萬元,依本案訴訟所需進行期間約為
    4年6月(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,依司法院113年4
    月24日修正發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,民事第
    一、二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為2年、2年6月),按法定利率
    即週年利率5%計算,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受有之損害約
    為523萬1250元(計算式:23,250,000元×5%×4.5年=5,231,2
    50元),爰酌定此數額為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,准為假
    處分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資念婷
附表:
編號 不動產  移轉權利範  圍 登記名義人 0 建物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權利範圍:全部,門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) 全部 查文正  坐落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3分之1) 3分之1 查文正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