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假處分(2025-09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9
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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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字第59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周柏成
相 對 人 查文正
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以新臺幣523萬1250元或等值之99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政府
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,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,不得為
移轉、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
請假處分;假處分,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,有日後不能
強制執行,或甚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53
2條定有明文。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
因釋明之;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
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
,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第三人來德富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來德富公
司)於民國111年5月17日邀同第三人查沛君為連帶保證人向
聲請人申辦授信業務,申請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20
0萬元,前述借款因未依原契約條件清償,經聲請人依消費
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訴請來德富公司及查沛君連帶清
償借款,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240號判
決勝訴確定(下稱系爭債務)。本件貸款於111年5月5日客
層初評報告,查沛君於借款時名下尚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
下稱系爭不動產),而該借款於113年5月開始遲繳,113年8
月26日最後一次繳款後,即未再繳款,查沛君於113年5月7
日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查文正,並於113年5月22日辦理所
有權移轉登記,經調閱其所得及財產資料,名下已無其他財
產可清償負擔,前述贈與行為,顯然係為避免財產受強制執
行,有脫產逃避債務之故意,已害及聲請人之債權,聲請人
已對查沛君及相對人起訴請求撤銷上開贈與行為,並請求相
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,惟如不及予以假處分
,系爭不動產可能遭設定抵押或再度移轉所有權,有日後不
能強制執行,或甚難執行之餘,為保全嗣後之強制執行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假處分,如認釋明仍
有所不足,並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爰聲請裁定禁止
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、設定負擔及其他處分行為等語
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113年度訴字第2240號判決、確定證明書、來德富公司之113
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查
沛君之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
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中國信託銀行徵信報告、系爭不動產第
一類登記謄本、異動索引等件為證,堪認聲請人就其請求之
原因已為相當釋明。又查沛君明知其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
人,有連帶清償責任,卻將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相
對人,倘相對人於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
,提起撤銷贈與行為,並請求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以
回復原狀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,將系爭不動產處分或設定
負擔,將使聲請人日後即使取得本案勝訴判決,仍有不能強
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,應認聲請人就避免本案標的物
現狀變更之假處分原因亦有所釋明,雖其釋明尚有未足,然
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,本院自得命其供相當
擔保後准許之。
四、次按,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,該項擔保
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(民事訴訟法第533
條準用第526條第2項、第531條參照),其數額應依標的物
受假處分後,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
,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,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
(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參照),至其擔保金額
究竟如何始為相當,則屬法院職權裁量之行使(最高法院96
年度台抗字第9號裁定參照)。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請求係禁
止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、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
為,則相對人所受之損失係暫時無法就系爭不動產為買賣等
處分行為而取得價金,即其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失。本院參酌
與系爭不動產相鄰之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房地(交易總面積
185.57平方公尺),於113年4月4日實價登錄交易總價為232
5萬元,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可參,
堪為評估系爭不動產交易價值之參考,故系爭不動產之目前
市場交易價額約為2325萬元,依本案訴訟所需進行期間約為
4年6月(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,依司法院113年4
月24日修正發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,民事第
一、二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為2年、2年6月),按法定利率
即週年利率5%計算,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可能受有之損害約
為523萬1250元(計算式:23,250,000元×5%×4.5年=5,231,2
50元),爰酌定此數額為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,准為假
處分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資念婷
附表:
編號 不動產 移轉權利範 圍 登記名義人 0 建物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權利範圍:全部,門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) 全部 查文正 坐落土地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:3分之1) 3分之1 查文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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