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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假處分(2025-09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全字第59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周柏成  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查文正聲請假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因請求
    標的之現狀變更,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,或甚難強制執行之
    虞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請假處分。債權人聲請假處分
    應就其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釋明之;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
   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
    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,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
    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是債權人聲請假處分,應釋明其請求
    及假處分之原因,二者缺一不可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
   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   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1日具狀補正聲明為:請准予聲請人以
    現金新或等值之99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
    人供擔保後,禁止相對人將其所有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
    土地(所有權範圍:待查明)及其上同段409建號建物(門
    牌號碼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,所有權範圍:全部)之不動
    產為移轉、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。聲請人聲請上開
    土地聲請為假處分,然並未具體特定其權利範圍為何,無從
    特定為假處分之標的,難謂已符合假處分之要件,茲依上開
    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之,逾期未補
    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資念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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