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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0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保險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保險字第55號
原      告  馮癸翰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張雅惠、陳政鈴間
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    原因事實,提出於法院為之;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訴
    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,或起訴不合程式或
   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    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
    1、2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款各有明文。又按對於無
   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
    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
    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亦有明定
    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,聲明請求被告南山人壽保
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南山公司)、張雅惠、陳政鈴給付原
    告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惟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南山公
   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復未具體表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,
    無從特定本件之訴訟標的,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。茲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    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被告南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具
    體表明起訴主張被告等所侵害原告之權利與權益為何,及請
    求被告南山公司、張雅惠、陳政鈴給付損害賠償100萬元之
    請求權基礎(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之法律依據)為何,逾期
    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 官  孫藝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資念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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