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5-09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5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366號
上 訴 人
即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上訴人
即被 告 陳秉穎即陳文賢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114年8
月20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6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到
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51,786元(計算
式試算表見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22號卷43頁)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0,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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