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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(2025-10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簡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314號
上  訴  人  吳家賢  
            吳詩彗  
共  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蘇笠敏  
被  上訴人  劉小燕  
訴訟代理人  洪永叡律師
追加  被告  蘇笠敏  
受告知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5日下午4時20分
,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本件尚有法律適用之意見需釐清
    ,為維護兩造權益,有再開辯論必要。爰依法再開辯論,並
    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航代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宥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芮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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