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(2025-10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30
案號:簡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314號
上 訴 人 吳家賢
吳詩彗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蘇笠敏
被 上訴人 劉小燕
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
追加 被告 蘇笠敏
受告知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5日下午4時20分
,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本件尚有法律適用之意見需釐清
,為維護兩造權益,有再開辯論必要。爰依法再開辯論,並
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
法 官 陳航代
法 官 陳宥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邱芮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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