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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9 案號:消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字第21號
上  訴  人  梁少華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3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;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  法  官  唐敏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惠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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