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09-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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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9
案號:消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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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字第21號
上 訴 人 梁少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3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;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謝惠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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