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1-09)
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09
案號:勞簡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
上 訴 人 陳碧玉
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
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
訴訟代理人 李奕賢
被 上訴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
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
普若琦律師
被 上訴人 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弘交
訴訟代理人 許家霖
複 代理人 陳翰羿
被 上訴人 蘇守弘
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
複 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
洪竺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
19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於民
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上訴駁回。
二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:上訴人受僱於被上訴人中勤人力資源
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勤公司),並由中勤公司派
遣至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鼎公司)提供
勞務,擔任主任秘書,協助中鼎公司主任即被上訴人蘇守弘
執行中鼎公司對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電
公司)之承攬業務。詎料,上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9日詢問
蘇守弘要不要去西碼頭工地看一下,蘇守弘竟回覆:「你在
約我嗎?」等語;嗣於112年3月5日蘇守弘又向上訴人表示
:「……你是女傭,要負責把少爺及小姐照顧好,還要照顧老
爺的身體」等語。蘇守弘上開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言論,使
上訴人身心受創,精神遭受嚴重痛苦。中勤公司、中鼎公司
知悉上開情事後未加以調查及為任何處置;台電公司亦未善
盡防治義務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188條
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、
第28條、第29條前段規定,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精神慰
撫金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等語。
二、被上訴人:
㈠台電公司則以:台電公司非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、第29條
之雇主,亦非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,更非職業安全衛生管
理辦法第12條之5之事業單位,且台電公司已促進中鼎公司
落實職業衛生安全相關規定,上訴人主張無理由等語,資為
抗辯。
㈡中鼎公司則以:上訴人雖於112年3月15日向中鼎公司提出載
有離職原因為「說出嘲諷女性就業言論」之離職申請書,惟
未具體敘明係何人所為致中鼎公司無從調查。後中鼎公司於
112年3月20日收到上訴人委託蔡明宏律師發函提出性騷擾申
訴,中鼎公司依員工手冊中之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與懲戒
辦法受理上訴人之申訴後,遂於112年4月20日召開性騷擾申
訴處理委員會,並認定性騷擾不成立。則中鼎公司已採取適
當措施並針對上訴人之申訴立即調查處理。又中鼎公司屬要
派單位,並非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、第28條規定之雇主,
上訴人主張無理由等語,資為抗辯。
㈢中勤公司則以:中勤公司於112年3月7日收到上訴人提出之離
職申請單,見離職原因記載「說出嘲諷女性就業言論」,便
立即詢問上訴人,亦與蘇守弘聯繫,蘇守弘表示已於112年3
月7日向上訴人致電道歉。中勤公司於得知上訴人反映蘇守
弘「說出嘲諷女性就業言論」後便立即展開調查與處理。另
上訴人稱蘇守弘回覆「你在約我嗎?」等語係於上訴人提起
本訴訟後始知悉,上訴人主張無理由等語,資為抗辯。
㈣蘇守弘則以:「你在約我嗎?」依兩造間之對話紀錄僅在確
認是否有意約往共赴西碼頭工地,且上訴人亦立即回稱:「
我想去看一下哈哈哈哈哈」可見上訴人於洽談過程中並無不
悅;另「你是女傭,要負責把少爺及小姐照顧好,還要照顧
老爺的身體」等語係就家事勞動觀念進行討論,且依上訴人
後續回覆亦無從認定上訴人有何感受人格尊嚴遭受損害之情
形,則蘇守弘並未對上訴人有性騷擾之情事。且依中鼎公司
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書亦認定蘇守弘所涉性騷擾案不
成立,上訴人主張無理由等語,資為抗辯。
三、原審認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188條第
1項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、第
28條、第29條前段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元及其
利息,無理由,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
訴,並聲明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
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5%計算之利息。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:上訴駁回。
四、兩造不爭執之事項
㈠台電公司與中鼎公司於110年6月22日簽訂1至2號機複循環發
電機組設備及其廠商與相關設施採購帶安裝案之契約。
㈡上訴人受僱於中勤公司,並由中勤公司派遣至台中電廠複循
環工地擔任土木組秘書,單位主管為蘇守弘土木主任,蘇守
弘受僱於中鼎公司。
㈢蘇守弘於112年2月9日以Line傳送「你在約我嗎?」等文字予
上訴人(完整對話參照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04
0號卷,下稱中簡卷,第31頁);蘇守弘復於112年3月5日以
Line傳送「你是有壓力的,你是女傭,要負責將少爺及小姐
照顧好,還要照顧老爺的身體。」等文字予上訴人(完整對
話參照中簡卷第105頁至第108頁)。
㈣上訴人於112年3月4日向中勤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單,並於離職
原因欄位記載:2、說出嘲諷女性就業言論。嗣於同年月15
日以電子郵件檢附上開離職申請單,通知中鼎公司「我在3/
4已向蘇守弘主任和中勤許小姐提出離職,最後一日是到3/1
3!檢附我的離職申請書如附件」。
㈤蘇守弘和上訴人間Line對話內容(見中簡卷第29頁、第31頁)
,除蘇守弘以外,其餘被上訴人均於收受本件民事起訴狀繕
本後方得知。
五、得心證之理由
㈠按本法所稱性騷擾,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
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
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
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,
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;被害人及行為人分
屬不同事業單位,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,該行為
人之雇主,亦同: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
形時:㈠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。㈡對
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、社會福利資源及
其他必要之服務。㈢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。㈣對行為人為適
當之懲戒或處理。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,受有財產
或非財產上損害者,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,且
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,雇主不負損害賠
償責任。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13條第2項之義務,
受有損害者,雇主應負賠償責任。前3條情形,受僱者或求
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性別工
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、第13條第2項第1款、第27條至
第2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
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
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
此限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
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
務之執行,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
生損害者,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
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
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
償相當之金額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188條第
1項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㈡蘇守弘如不爭執事項⒊之言論是否屬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論
而構成性騷擾?
⒈上訴人雖主張:伊於112年2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「你明
天有空要去西碼頭看一下嗎?」等文字予蘇守弘,蘇守弘竟
回覆「你在約我嗎?」,蘇守弘該回覆已構成性騷擾等語。
查,上訴人與蘇守弘於112年2月9日之Line對話全部內容(見
中簡卷第31頁),依上訴人與蘇守弘下列對話:
上訴人:你明天有空要去西碼頭看一下嗎? 蘇守弘:你在約我嗎? 上訴人:我想去看一下哈哈哈哈哈 蘇守弘:明天早上我請小張過來 我也很久沒有去 上訴人:對阿 蘇守弘:最後一次是過年前
可見上訴人先詢問蘇守弘隔日是否要至西碼頭看一下?蘇守
弘方回覆「你在約我嗎?」等文字,應認蘇守弘係向上訴人
確認,是否約邀其於翌日一同前往西碼頭巡視。依上開回覆
內容,尚難認屬具有性意味之性騷擾行為。
⒉上訴人固主張:伊於112年3月5日以Line告知蘇守弘其已離職
一事,兩人閒聊間蘇守弘竟表示:「你是女傭,要負責將少
爺及小姐照顧好,還要照顧老爺的身體。」,蘇守弘該言論
已構成性騷擾等語。再查,上訴人與蘇守弘於112年3月5日
之Line對話全部內容(見中簡卷第105頁至第108頁),依上訴
人與蘇守弘下列對話:
上訴人:主任~ 我明天會找你聊聊 然後我要申請離職!因為我老公希望我別在工地工作了! 所以我會做到3/24! 因為我3/28就會出國玩了! 蘇守弘:你說真的還是開玩笑 上訴人:真的 我之前的同事找我去他們公司上班,請我過去幫忙處理行政事務,而且薪資福利開的很好,而且離我新家很近,多方考量後,我決定離職!選擇他們了! 蘇守弘:這樣你乾脆申請到3月底 上訴人:中鼎是約聘職,我本身就不會待太久了!因為我還是有長遠 的打算!只是當初中勤小姐很有誠意,我想說先來吧!因為 我3/28就出國了哈哈哈哈 蘇守弘:中鼎 你做不管多久都是約聘的 上訴人:或者到3/31!後面就會請事假 蘇守弘:正確 上訴人:不過在這之前我會將工作交接完畢! 對阿!所以這不是我想要的(回覆「中鼎 你做不管多久都 是約聘的」等文字) 蘇守弘:要出去玩就去玩 工作還是離家近,小朋友能照顧到最要緊 你自己預計何時要開口說 上訴人:明天啊! 對啊!畢竟他公司規模比較小!小孩我比較可以顧得到!就不會發生像上次我婆婆來接的問題!其實造成大家的困擾!我自己也會不好意思(回覆「工作還是離家近,小朋友能照顧到最要緊」等文字) 我已經跟中勤的人資說了!不過他明天才會看到!(回覆「你自己預計何時要開口說」等文字) 蘇守弘:好 大公司人多嘴雜 上訴人:謝謝你 這3個多月來的指教~我學習到很多 蘇守弘:才怪 上訴人:(傳送一個開心貼圖) 蘇守弘:都是你幫忙我的比較多 上訴人:不會啦!以後有正職你再叫我回來!哈哈 蘇守弘:除非是做控制 但是你不可能跟工地走 上訴人:對啊 所以沒關係 蘇守弘:很多跟工地走的不是未婚,不然就是先生是正職員工 上訴人:我還有老公可以賺錢 所以我其實沒有什麼壓力! 蘇守弘:正確 嫁一個有責任,又可以養家的先生,是人生勝利組 比 找什麼工作都好 上訴人:(傳送一個開心貼圖) 但是我對我自己要求也是很高的!我也不是完全靠老公的妻子 蘇守弘:你是有壓力的 你是女傭,要負責將少爺及小姐照顧好,還 要照顧老爺的身體 上訴人:不然我也不會讀到研究所,畢業浪費時間! 蘇守弘:可以兼職做網購 上訴人:女傭哈哈哈哈 你還是第一個這樣說的!大部分的人都說我 老公是男庸(應為「傭」)居多 我在家是不用做任何事情的哈哈哈哈 蘇守弘:我回來是要負責接送上下學課(補習) 上訴人:你老婆真的很賢慧
依上開對話脈絡,可知係上訴人先提及其配偶有工作而較無
經濟壓力,蘇守弘稱上訴人找到有責任感、會養家的配偶是
人生勝利組。上訴人又稱其並非全部依賴配偶,對自己也有
很高要求,蘇守弘所回覆「你是有壓力的,你是女傭,要負
責將少爺及小姐照顧好,還要照顧老爺的身體。」等情,應
屬蘇守弘就上訴人欲離職及其家庭事務內容之平常聊天對話
,蘇守弘係以「女傭」一詞比喻上訴人照顧家庭之辛苦與壓
力;且觀上訴人傳送「女傭哈哈哈哈,你還是第一個這樣說
的!大部分的人都說我老公是男庸(應為「傭」)居多,我
在家是不用做任何事情的哈哈哈哈」等文字,足見上訴人自
行比喻其配偶為「男傭」乙情,益徵上訴人未誤會蘇守弘以
「女傭」之用語表達其處理家務之辛勞。從而,蘇守弘前揭
言論,難認屬性別歧視之言論而構成性騷擾,上訴人上開主
張,難謂可採。
㈢基上,蘇守弘之言論既均未構成性騷擾,難認上訴人有何權
利受到侵害,且其復未舉證因此言論受有何具體精神上之痛
苦損害,揆諸上開規定,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
元精神慰撫金,核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
六、綜上所述,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188
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
、第28條、第29條前段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2
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審就此部分
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,並無不合。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
分不當,求予廢棄改判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審酌
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,爰不予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八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
3項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顏淑惠
法 官 陳佳伶
法 官 陳宥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邱芮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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