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合約(2025-12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1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628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靜宜  
視同上訴人
即  被  告  楊勝輝  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楊建夫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
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
03萬6542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到院,
繕本逕送對造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民法第275條規定,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,而
    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,為他債務人之利益,
    亦生效力。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
    訴,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,對於
    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,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
    1項之規定(最高法院33年度上字第4810號判決意旨參照)
    。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,共同
    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,其效力及於全
    體。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
    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、視同上訴人應負連帶給付之責,經
    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28號判決部分准許在案。上訴人未具
    理由提起上訴,應認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為宜,則
   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對於他共同被告必須合一確定,上訴人
    上訴之效力自應及於未提起上訴之他共同被告,爰併列楊勝
    輝為視同上訴人,合先敘明。
二、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
   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
    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
    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
    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
   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項自明。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
    訴利益為美金232萬8309元,以本件起訴時(即112年9月6日
    )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2.235換算
    ,即為新臺幣7505萬3041元(計算式:美金232萬8309元×匯
    率32.235=新臺幣7505萬3041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
    幣103萬654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    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逕向本院
  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二審
    聲明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陳冠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善應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