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CDV 拆屋還地等(2026-06-05)
其他/待認定
TCDV
2026-06-05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332號
上 訴 人 陸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黃裕陸
上 訴 人 黃佩雯
黃裕敏
黃惠停
黃裕隆
黃清玉
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
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
,803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
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441條
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
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32號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
,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156萬1,98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,803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
裁定補正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錦源